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基础编码:0100246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000087935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 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 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3、[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施工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5、[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号令: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市级管理河湖,大兴区水务局负责大兴区区级管理河湖。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咨询电话:(010)81296054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无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所在窗口:水务局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10)81298157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孟喆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81298131
办理科室: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建管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可下载)(原件1份)
2、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原则上为申请单位正式红头文件(带文号),加盖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
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按照专项工程验收材料要求准备,加盖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公章)(原件1份)
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办理条件: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 管理养护问题已基本落实;8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9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81296054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关于XX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兴水行许字[20XX]XX号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是否立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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