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基础编码:0100255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000087935100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4、[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
5、[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6、[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正
法条内容:第六条 修建蓄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水库和跨区县修建的阻水、引水、排水、蓄水工程以及跨区县河道整治工程,由市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市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于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修建其他水利工程,由区、县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7、[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跨区、县的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8、[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发布号令:1997-4-10
法条内容: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1.特定河段:(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4)泃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9、[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365bet备用器
实施主体:365bet备用器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我市部分重点河段按照《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457号)要求由海委审批。市属河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务局审批,大兴区属河湖由大兴区水务局审批。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咨询电话:(010)81296054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无
是否进驻中心:是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水务局窗口
所在窗口:水务局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10)81298157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吴泽霖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81298126
办理科室:北京市大兴水务局建管科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加盖公章,A4纸打印)(原件1份)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拟立项文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原件1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加盖第三者单位公章,A4纸打印)(原件1份)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家审查意见(由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相关方面专家作出的审查意见,A4纸打印)(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A4纸打印)(原件1份)
7、特殊项目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例如,需要进行安全鉴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和相应机构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内容填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办理条件:(1)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2)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达到相应深度;(3)相应设计是否符合现行水利工程标准及规范要求;(4)是否符合“许可依据”中的法律规范;(5)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6)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质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7)是否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及其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补正[区级]→受理[区级]→审查[区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区级]→制作行政文书[区级]→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81296054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365bet备用器关于XXXX工程规划同意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2年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兴水行许字[20XX]XX号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是否立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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